NEWS●标的最大“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标的最大“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尘埃落定

   
2018年9月18日,我所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二审判决书,随着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意味着2016年5月起,我所代理的珠海某银行(下称银行)在广东省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标的为5.2亿的“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取得了全面胜诉的结果。该案件是目前该类型案件中索赔标的最大的案件。
 
【案情回顾】
    1、2015年8月,银行因对广东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下称大股东)的债权到期,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抵押担保的房产、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部分账户的现金存款,查封限额以债权金额为限。
    2、大股东以查封超标的为由申请复议,要求银行解除对股票和账户的查封,银行亦提出申请,解除了对抵押房财产的查封,继续查封股票和银行账户,法院也重新出具了查封裁定书。

    3、2015年12月,银行与大股东对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书,大股东同意承担了诉讼费和保全费,银行同意解除对股票和账户的查封。
    4、2016年4月,大股东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以银行故意查封正在对外转让的股票,导致无法完成过户,造成损失5.2亿为由,要求银行赔偿损失5.2亿,并在主流媒体、相关网站上赔礼道歉。
 

    2016年5月,我所接受了该银行的委托,组成了以龙彬、瞿缨、周欢欢为主办律师的服务团队,代理了该单案件。接手该单案件后,龙彬律师带领服务团队克服了时间紧、任务急,案卷材料多的困难,加班加点完成了大股东提交的约700页证据材料的阅卷工作,并组织进行了多次案件研讨会,分析案情,准备了银行的约200页的证据,并形成了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
    该类型案件法院定性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庭审围绕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主观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争议焦点展开:
【广东省高院的裁判观点】

    申请人过错的认定,应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客观不法性等方面,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判断。从主观方面来看,申请人一般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从客观方面来看,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该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有显而易见的不法性。综上,法院认为:
    1、银行和大股东的债权合法存在,银行据此提起诉讼和提起保全,且查封金额以债权金额为限,不构成恶意滥用财产保全的主观故意;
    2、法律不禁止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申请财产保全,也不禁止查封抵押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因此,法院据此查封股票和账户的行为并无不当;
    3、查封的股票虽价值12亿,但99.95%已经质押,剩余可供支配的价值并不明确,且银行只是向法院提供了股票的信息,最终是由法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且保全限额以债权金额为限,主观上存在过错的依据不足;
    4、在银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大股东违约的事实已经存在,三位股权受让人几乎在银行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提起了诉讼,也即大股东不能证明损失的产生与银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有因果关系。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大股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此,大股东马上向最高院提起了上诉,并将诉讼请求由一审的5.2亿调整为4700余万元,大股东认为,银行至少对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
    接到上诉状后,针对大股东的诉讼策略的变化,我所服务团队重新研讨了整个案件,同时全所上下对该案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此,我所还专门组织了模拟法庭,由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上诉人方,与服务团队的主办律师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辩和对抗。所里的其他律师或上网搜寻相关案例,或提供最高院主办法官的审判视频,或向服务团队提供并整理研究案件后形成的各类抗辩要点,这个案件已不单单是服务团队的案件,俨然成了全所的案件。
    2018年3月,该案的二审庭审在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展开,龙彬律师、瞿缨律师与对方的代理人上海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展开了激烈和精彩的辩论,二审法院庭审仍然围绕着侵权案件的三个构成要件作为争议焦点展开,根据最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与广东省高院的基本一致,最终,最高院驳回了大股东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该单案件经过我所全体律师两年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同时也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和称赞。
    根据广东省高院和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至少确认了以下三点的裁判思路:
    1、依据合法债权提起诉讼和采取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不构成恶意滥用财产保全的主观故意;
    2、法律不禁止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申请财产保全,也不禁止查封抵押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因此,即使抵押财产足额,仍然可查封抵押财产以为外的其他财产;
    3、无论查封价值多少的财产,应以可供执行的剩余价值作为参考标准,且应以债权限额为限。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同仁一直秉承“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工作态度,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和衷共济,齐心勠力,以最优秀的团队合作,为当事人提供最完美的法律服务。